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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本局职能

  (一)承担保护与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规程、规范、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贯彻实施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县(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承担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规范性文件;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六)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查地价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审核、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七)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督管理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审批;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资料、地质勘查成果;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黄金工业的方针、政策;编制实施全市黄金工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黄金勘查、立项和黄金建设项目的审查、论证、评估工作。

  (十一)负责监测、防治地质财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参与全市总体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知道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组织实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依法审查、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负责基础测绘、市界限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测绘项目;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标志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核管理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责任;组织、知道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和地图市场,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权益。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发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干部。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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