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时间:2016-07-05 来源:
权力项目编码 | 3709000102005 |
子项目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权力类别 |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设定 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第45条:符合下例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2.《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作、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五: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手续。 |
电 话 | |
备 注: |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5日;收费情况:否泰政发[2005]48号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