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时间:2016-06-15 来源:执法监察科
项目名称: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实施对象:企业
承办机构: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地质环境科
公开范围:向申请人公开
办理数量:0
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A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前置条件:无
调整意见及理由: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