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时间:2016-06-15 来源:执法监察科
项目名称: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通过,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
公开范围:向申请人公开
办理数量:0
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A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前置条件:无
调整意见及理由: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