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资发〔2014〕52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国土资源系统
执法监察异地互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泰安市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异地互查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4日
泰安市国土资源系统
执法监察异地互查工作意见
为切实提高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特制定本意见。
一、互查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互查制度,既是创新执法监管机制的新举措,也是实施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有效手段。通过执法监察异地互查,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监督,总结交流经验,切实加大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确保执法监管责任制度落实到位,有效推进和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二、互查范围及内容
1、互查采取拉网式、定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当年新建在建项目进行检查。
2、以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作为检查单元,对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采矿宗数、违法占地面积较高的乡(镇)、街道进行排序,由高到低开展互查工作。对各县(市、区)城乡结合部、园区周围、交通沿线、乡(镇)政府所在地及违法行为易发地进行重点检查。
3、对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面积10亩以,或者耕地不足10亩,总面积达到2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县(市、区)局未发现、未制止、未组织查处的,一经落实,将在全市通报并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市局执法监察支队将直接组织查处。
三、互查方法
1、互查工作将采取事先不通知、不透露检查时间和被检查单位等方式,抽调部分县(市、区)局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或指定某个县(市、区)局执法大队组成检查组,到其它县(市、区)进行巡查暗访,提取违法用地、采矿图斑。
2、各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前,应制定检查方案,建立台帐,详细记录互查情况。互查时,只对发现的新建在建项目(及矿产开发)进行现场取证,不做任何实质性的调查处理,对提取的疑似违法用地、采矿图斑应及时向市局支队报告,并进行比对分析和提出执法建议。
3、对检查组在巡查中提取的疑似违法用地、采矿图斑,由市局支队责成相关县(市、区)局举证,对举证材料不全或无任何手续的图斑,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4、开展互查工作前,各县(市、区)局要向市局执法支队上报当年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明细及台帐。已发现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查。
四、检查要求
1、各县(市、区)局指派一名副大队长带队,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并报市局执法支队备案。同时支队将在每个县(市、区)局派出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协调保障,食宿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按局财务规定统一办理。
2、各检查组携带市局下发并受权的委托书,自行准备车辆,制定检查路线,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3、各检查组应落实责任,分工协作,认真开展现场检查,杜绝走过场。
五、奖惩办法
1、异地互查工作每半年汇总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排序后下发各县(市、区)局,对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排在前两位的县(市、区)优先纳入执法模范县的推荐名单。对达到问责条件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重大案件进行全市挂牌督办。
2、异地互查人员应严格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对表现突出者,优先作为国土资源执法卫士的推荐人选。对弄虚作假的、假公济私的,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