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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11-23     来源:执法支队

泰国土资发〔2015〕37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高新区分局:

现将《泰安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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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3日    

 

 

 

泰安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国土资源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察,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整改国土资源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信息。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专栏,统一公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生效的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整改国土资源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信息。

第二章  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网公示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应全部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予公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非法占地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十条 在送达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当事人相关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明确专人录入、严格审核把关”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间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内容执行到位之日起12个月。

第三章  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内网监管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专网,利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办理和审查,有条件的可在处罚机关公示栏(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对国土资源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全程监管,结合动态巡查、违法线索举报、信访案件办理等工作,对新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全部实现平台内在线审查办理。

第十九条  对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的线索核查工作进行全程督办,所有违法举报线索,全市实施平台内交办与督办,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高新区分局按照平台运行要求实施核查,对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市局对核查、认定、查处、执行进行全程监控,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高新区分局系统操作员要8小时内值守操作平台,及时处理上级交办线索。

第二十条  对国土资源巡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管。更新并完善执法监管平台,配备执法通,实施全员动态巡查,工作日不得关机。市局通过平台实施在线监控,系统自动记录执法通的巡查轨迹。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数据进行自动统计汇总,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高新区分局所有执法监察报表数据必须与监管平台监控数据相一致,所反映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全部在线查办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遥感图斑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自动分析,实现对全市土地利用变更的适时对比,对年度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土地利用自动分析,并生成分析成果数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高新区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有效。

 

泰安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理等网上公示流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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